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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制动试验的再思考

发布者:重庆电梯维保厂家 发布时间:2016-01-06  浏览量:733

  在电梯制动试验的实践中,许多业内人士都对制动试验中制动力的允许范围(包括滑行距离)提出了诸多分析议论。笔者在领教之中也得到了许多启示。感想之余有几点认识愿与业内同行交流。

  1 安全规范的出发点

  在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12.4.2.1条要求: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
  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
  这一规定是对曳引驱动和强制驱动电梯的共同要求,但是对曳引驱动和强制驱动的电梯制动试验结果的影响是有根本区别的。

  2 曳引与强制驱动的差别

  曳引与强制驱动的根本差别在于,曳引驱动是摩擦传动。对电梯曳引条件进行过计算、校验的业内人士都会感觉到,电梯曳引条件设计中所能满足的加减速度是十分有限的,很少能超过0.12gn。由于曳引机的制动能力对额定载荷有一倍以上的冗余,其静态制动能力能使150%的额定载荷的轿厢保持静止。

  GB7588-2003附录M中对曳引条件的设计要求为满足静态装载工况125%额定载荷条件下不滑移;100%额定载荷动态紧急制动工况不滑移。在常规设计的电梯上,双组冗余的制动元件共同作用条件下,电梯125%额定载荷制动试验中的设计曳引条件是都不能满足的!实际试验中的曳引条件由于设计的安全裕度、摩擦系数表现值、环境条件等因数的影响,制动试验工况表现的实际曳引能力将大于曳引条件的设计值。

  因此,曳引驱动电梯的125%额定载荷制动试验其本质上也是对实际曳引条件的试验。鉴于曳引条件的实际状况,曳引驱动电梯的制动试验减速度最大值无须考虑。制动试验的最小减速度值将主要是实际曳引能力的表现。

  由于关系电梯实际曳引能力的因素多而复杂,在此难以一一阐述。依据十多年的工作实践和实验结果,笔者推荐曳引驱动电梯制动试验的最小减速度值,对新曳引绳配合新的曳引轮槽为不小于0.05gn;对曳引绳在曳引轮槽中运行距离超过30000m后的电梯为不小于0.02gn。

  试验滑行距离可依据电梯额定运行速度按照上述推荐减速度计算,加上考虑制动器动作滞后时间的影响值。如果实际试验制动力表现不足,首先应该考虑校验电梯曳引能力;然后对新曳引绳配合新的曳引轮槽可考虑做150%的额定载荷静载试验考核曳引机制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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